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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房产税”为什么转嫁到房客的头上?

  今天忽然收到地税局催缴“房产税”的通知,十分纳闷:我的店面是租的,怎么会有“房产税”?

  为了弄清怎么回事,上网查了一下才明白,原来“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,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向“产权所有人”征收的一种财产税。房产税的特点:1、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,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;2、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;3、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,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,对于出租、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。”

  这下算是弄明白了,“房产税”应该是税务部门向“房东”征收的!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明明白白的,可为什么偏偏税务部门不明白?难道是催缴“房产税”的通知发错了?经过一番调查,绝对不是发错了!理由如下:1、旁边的店面都接到了同样的通知;2、有家店(店面是租来的)曾到税务部门缴纳地税时,收费单上列出的款项中已经被强行征收过“房产税”(当事人当时曾问过税务部门相关人员,得到的回答是“自己去和房东协商”!)------这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,明明被征收的对象应该是“房东”,这“房产税”与租店面的人何干?税务部门应该去向“房东”征收,为什么却要租房的去找房东协商?再说,能“协商”好的的又有几人!这不等于是把“房东”应缴纳的税费转嫁给了租受人了吗?

  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,却有这种显得霸道的征税方式,作为服务窗口的税务部门,你在忽悠谁?是不是值得深思! 

 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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